深圳排放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碳排放权现货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2013 年 6 月 8 日施行,2013 年 12 月 16 日第一次修订,2014 年 8 月 15 日第二次修订,2022 年 6 月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碳排放权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参与人合法权益,深圳排放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和《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在本所挂牌的碳排放配额、核证减排量及其它碳排放权品种(以下统称“碳排放权”)的交易,适用本规则。第三条 本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碳排放权交易。第四条 在本所从事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的交易参与人,其交易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1第二章 交易市场第一节 交易场所第五条 本所为碳排放权交易提供必要场所及设施,包括交易大厅、交易主机、交易软件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第二节 交易参与人第六条 交易参与人是指在本所从事交易的会员或投资者。第七条 会员参与交易的,应当以实名方式开立碳排放权账户和交易账户。关于会员的相关规定见《深圳排放权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暂行)》。第八条 投资者参与交易的,应当以实名方式委托经纪会员代其开立碳排放权账户和交易账户。投资者应符合《深圳排放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暂行)》的规定。第三节 交易品种第九条 在本所挂牌交易的品种包括:(一)碳排放配额;(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三)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四)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第四节 交易时间第十条 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休市。2如遇特殊情况需临时开市的,由本所另行通知。第十一条 本所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 9:30 至12:00、13:30 至 15:30。本所仅在交易时间内接受交易申报、挂牌申请、竞买人/竞卖人登记、竞价、成交及其他本所规定的事项。经主管部门批准,本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第十二条 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第三章 交易方式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三条 本所交易方式包括单向竞价、协议转让和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协议转让包括挂牌协议交易和大宗协议交易。第十四条 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本所的交易系统客户端进行碳排放权交易。第十五条 碳排放权交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