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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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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 343 号) 《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已于 2022 年 5 月 19 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七届四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市长 覃伟中2022 年 5 月 29 日 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现城市碳排放达峰和碳中和愿景,建立健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其监督管理。 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排放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碳排放权交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坚持碳排放控制与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碳排放权交易工作,组织建设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稳定的碳排放权交易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碳排放权交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碳排放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配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拟定碳排放权交易的碳排放控制目标和年度配额总量。 市统计部门负责制定重点排放单位生产活动产出数据核算规则并采取有效的统计监督措施。 市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建设、交通运输、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碳排放权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供电、供气、供油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用能数据,用于碳排放权交易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报送等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系统。 深圳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碳排放权统一交易,提供交易场所、系统设施和服务,确保交易系统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第八条 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以增强重点排放单位减排能力及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功能为目的的金融创新,发展碳基金、碳债券、碳排放权质押融资、结构性存款等碳金融业务,鼓励探索碳信贷、碳保险等创新业务。 第九条 探索与国内其他省市和国际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合作。 第二章 分配与登记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应当根据管理实际列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参加本市碳排放权交易: (一)基准碳排放筛查年份期间内任一年度碳排放量达到三千吨二氧化碳当量以上的碳排放单位; (二)市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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