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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碳排放权交易履约工作的通知免费下载

【政策】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碳排放权交易履约工作的通知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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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 2021 年度碳排放权交易履约工作的通知深环〔2022〕83 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决策部署,切实发挥市场机制对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促进作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启动深圳市 2021 年度碳排放权交易履约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碳排放管控单位经市政府同意,对我市碳排放管控单位作出调整:一是新增 101 家企业进入我市碳排放权交易管控范围。二是剔除 38 家不宜继续纳管企业。调整后,全市 2021 年度碳排放管控单位共计 750 家(名单见附件 1)。二、工作安排(一)统计指标数据报送统计指标数据报送截止时间为 2022 年 6 月 30 日。管控单位应按时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盖章的增加值专项审计报告(报告内容包含附件 2 增加值台账计算表),其中原有管控单位报送 2021 年度数据,新增管控单位报送 2018-2021四个年度数据。报送形式:纸质盖章件送达至市生态环境局(地址:福田区红荔西路 8007 号土地房产交易大厦 7 楼 709 室,联系电话:13528483135),同时将盖章扫描件提交至邮箱 tanjiaoyi@meeb.sz.gov.cn。(二)碳排放报告及核查报告碳排放核查报告提交截止时间为 2022 年 6 月 30 日。管控单位应于 2022年 5 月 30 日前通过“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www.ghgreport.org/login.seam)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 2021 年度温室气体量化报告、温室气体量化工具表等;同时,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开展碳排放报告核查工作,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上传加盖核查机构公章的 2021 年度组织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报告、经管控单位盖章确认的温室气体排放核查信息确认书等。(三)核查质量管理为保证数据质量,我局将组织专业机构对所有 2021 年度碳排放报告和核查报告进行文件评审,并对一定比例的报告进行抽查和重点检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四)碳排放履约履约截止时间为 2022 年 8 月 30 日。管控单位应按照核定的 2021 年度实际碳排放量,通过“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碳排放权益注册登记簿系统”(网址:http://www.szregistry.com/index.do)提交足额配额或可使用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进行履约。管控单位账户中配额不足以完成履约的,应提前在交易平台购买补足,富余配额可通过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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