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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浙江省关于规范光伏项目用海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免费下载

【政策】浙江省关于规范光伏项目用海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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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光伏项目用海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宁波市、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市、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提高海域资源利用效能,支持海上光伏健康有序发展,做好光伏项目用海保障,就光伏项目用海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原则一是坚持规划引领、统筹兼顾。各地海上光伏项目的建设应符合相关规划管控,满足生态、生产、生活等各类空间管制要求,综合考虑自然环境条件、海洋灾害隐患、开发利用协调等因素。兼顾其他用海行业,特别要处理好与海水养殖、海上交通等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二是坚持集约节约、生态优先。做好海上光伏项目空间布局引导,支持分层设权综合立体使用,鼓励远岸开发。集约节约利用海域和海岸线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严守海洋生态保护红线,最大程度减少对海洋生态系统和海域自然属性的影响。三是坚持依法依规、稳慎推进。海上光伏项目用海按照― 2 ―《海域使用管理法》《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管理,严格海域使用论证,结合当地海洋资源禀赋和产业发展需求,因地制宜、稳慎推进光伏项目用海。二、科学规划海上光伏项目布局1.各地根据海上光伏规划布局方案,科学规划海上光伏项目。优先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允许或兼容光伏用海的功能区选址,一般不得在港口航运用海区等功能区选址,国土空间规划中未明确兼容光伏用海的,应当严格论证规划符合性,不得损害所在规划分区的基本功能,并避免对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等产生影响。2.严禁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滨海湿地等海洋生态红线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区域内布局建设光伏项目。在杭州湾、三门湾、乐清湾、象山港等重点河口海湾内建设光伏项目,应严格论证,控制开发强度,避让重要自然生态空间,在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估的基础上重点论证生态环境影响。项目所在海湾涉及跨市县行政区域的,应征求相应海洋主管部门意见,避免出现“邻避效应”。3.支持在已开发利用的养殖用海等适宜区域开展立体分层设权,推广生态友好型“渔光互补”等立体开发模式。在未开发利用海域建设光伏,应集约节约、远离岸线布置;无法远离岸线的海上光伏,要结合“蓝色海湾”建设、海岸线整治修复等工作,编制与周边滨海风貌、城市景观相协调― 3 ―的设计方案,保障公众亲海通道和亲水空间。三、明确光伏项目用海控制指标开放海域的桩基式光伏项目,适用以下指标要求:4.光伏阵列离岸距离。指光伏阵列边缘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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