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绿色建筑条例(2021年12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规划与标准第三章 建设与改造第四章 技术创新与循环利用第五章 运行与保障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绿色发展理念,促进建筑高质量发展,规范绿色建筑活动,节约资源,建设高品质绿色建筑,转变城乡建设发展方式,推进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改善人居环— 1 —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绿色建筑规划、设计、建设、运行、改造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民用建筑.绿色建筑按照国家标准,由低到高划分为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第三条 发展绿色建筑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社会参与、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政策措施,明确发展目标,并将目标完成情况纳入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行政、市场监管、统计、机关事务管理、地方金融监管及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绿色建筑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开展绿色建筑技— 2 —术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培训和宣传,促进绿色建筑技术进步与创新.第七条 对在绿色建筑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标准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标准化部门按照国家标准,结合本省自然环境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绿色建筑相关地方标准,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标准体系.第九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征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应当明确绿色建筑发展目标、重点发展区域、公共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