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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河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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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河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加强和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管理,根据《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15〕61 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冀政办字〔2022〕3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名词释义】 本办法所称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在满足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要求和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现有排污单位按规定缴纳排污权使用费取得排污权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现有排污单位,是指各地推行排污权交易前未通过交易取得排污权已建成投产的排污单位,以及排污权有效期满后需重新确权的排污单位。1第四条【有偿使用费性质】 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属于排污权出让收入,应全额上交同级国库,纳入同级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第五条【排污单位权利和义务】 现有排污单位对其通过有偿使用取得排污权,在规定有效期限内具有使用、出让、租赁和抵押等权利。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的现有排污单位,不免除其法定污染治理和依法缴纳环境税等其他生态环境保护的义务。第六条【部门职责】 省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省排污权有偿使用管理相关政策,负责组织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核定与监督管理,指导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相关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排污权有偿使用出让标准的制定和评估管理。财政部门负责排污权出让收入的管理、使用和监督。税务部门负责排污权出让收入的征收管理。第七条【核定部门】 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由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核定。 第二章 征收缴库2第八条【定额出让】 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有偿使用采取政府定额出让方式。现有排污单位应依照排污权确权的污染物种类、数量、有效期,以及我省制定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出让标准缴纳排污权使用费。 第九条【排污权期限】 排污权有效期限原则上为五年。有效期满,排污单位需要延续排污权的,应当按照我省排污权确权规定进行确权,并按规定缴纳排污权使用费。第十条【分级核定】 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实行分级核定。 总装机容量 30 万千瓦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和热电联产的现有排污单位,其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核定;其他按照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分别由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核定。第十一条【征收程序】 负责核定排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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