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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江苏省政府关于实施与减污降碳成效挂钩财政政策的通知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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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实施与减污降碳成效挂钩财政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22〕31 号)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强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美丽江苏建设,省人民政府决定,“十四五”期间在全省实施与减污降碳成效挂钩的财政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对象政策实施对象为全省各市、县(市)人民政府。二、挂钩标的和调节因子2021 年度起,将各市、县(市)排放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 7 项污染物总量作为考核挂钩标的。将碳排放强度作为调节因子。省财政将依据挂钩标的和调节因子收取污染物排放统筹资金。纳入标的的污染物种类可结合环境变化和政策执行情况作适当调整。三、统筹标准(一)根据年度排放源统计年报中各市、县(市)污染物排放总量,苏南、苏中、苏北地区分别按每吨(总磷按每百公斤)5000 元、4250元、3750 元确定基础统筹金额。(二)将各市、县(市)年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与全省平均强度的比值作为基础统筹金额的调节系数。(三)基础统筹金额与调节系数的乘积即为省财政收取的统筹资金金额。四、返还、奖励(一)达标返还机制。对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PM2.5 年均浓度、地表水省考以上断面优良比例(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率五项指标达到目标任务的市、县(市),各按收取该市、县(市)统筹资金总额的 10%进行返还。(二)提升奖励机制。1.空气环境质量。(1)对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年度目标任务且较上一年度有提升的市、县(市),按收取该市、县(市)统筹资金总额的 10%进行奖励。(2)对 PM2.5 年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且达到年度目标任务的市、县(市),按收取该市、县(市)统筹资金总额的 5%进行奖励;对 PM2.5 年均浓度未达到二级标准但达到年度目标任务的市、县(市),PM2.5 年均浓度每比上一年度下降 1%,按收取该市、县(市)统筹资金总额的 1%进行奖励,奖励上限为 5%。2.水环境质量。对地表水省考以上断面优良比例(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 100%的,或地表水省考以上断面优良比例(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未达到 100%但达到年度目标任务且较上一年度有提升的市、县(市),按收取该市、县(市)统筹资金总额的 10%进行奖励。3.碳减排指标。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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