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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山东省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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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2023 年修订版)第一章 总则第一 条 为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持续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及电力市场有序运营,促进源网荷储协调发展,进一步规范电力辅助服务管理,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1〕61 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第二 条 本细则所称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促进新能源消纳,由火电、核电、风电、光伏发电、抽水蓄能等发电侧并网主体,电化学、压缩空气、飞轮等新型储能,传统高载能工业负荷、工商业可中断负荷、电动汽车充电网络等能够响应电力调度指令的可调节负荷(含通过聚合商、虚拟电厂等形式聚合)提供的服务。包括且不限于:一次调频、自动发电控制(AGC)、调峰、无功调节、自动电压控制(AVC)、黑启动、转动惯量、快速调压等。第三 条 本细则适用于山东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理范围内的并网主体(包括火电、核电、风电、光伏发电、新型储能等)。虚拟电厂(聚合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储能、电动汽车充电桩、蓄冷蓄热空调、高载能工业负荷、自备电厂及所属企业负荷、居民农业侧可调节负荷等可调节资源聚合为一个整体)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可参照执行。第四 条 山东能源监管办负责按照“谁提供、谁获利;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确定各类电力辅助服务品种、补偿类型并制定具体细则,对辅助服务的调用、补偿及分摊等情况实施监管。电力调度机构在山东能源监管办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辅助服务的调用、补偿及分摊情况统计等工作。第五 条 新建发电侧并网主体完成以下工作且具备结算条件之后开展辅助服务结算,火电、核电、抽水蓄能机组移交生产后参与辅助服务结算;风电场、光伏电站自调试期(3 个月)满后次月 1 日起参与辅助服务结算;储能电站自调试期(1 个月)满后次月 1 日起参与辅助服务结算;虚拟电厂按照《可调节负荷并网运行与控制 技术规范》(DL/T 2473.1-2022)、《可调节负荷并网运行与控制技术规范》(DL/T 2473.13-2022)要求完成接入电网且具备结算条件后开展辅助服务结算。第六 条 山东电网辅助服务市场运行期间,相关条款按照市场交易规则执行,有关辅助服务品种不在本细则进行重复补偿。如该品种在辅助服务市场中因故暂停交易,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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