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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山东省地方公用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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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地方公用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及电力市场有序运营,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国能发监管规[2021]60号)、《华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华北监能市场[2021] 197号)、《华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山东修订稿)(鲁监能市场[2018]57号)、《电网运行准则》(GB/T31464-2015)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发电厂并网运行应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要求,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电力安全生产方针。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并网运行的,由地县级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地方公用发电厂。地县级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地方自备发电厂可参照执行。第四条山东能源监管办负责对并网发电厂运行考核及结算情况实施监管。山东省级、地县级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电力调度机构)在山东能源监管办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2施所辖电网内并网发电厂运行的考核和结算,考核结果报山东能源监管办备案后执行,依据考核结果并网发电厂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第二章 安全管理第五条电力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负责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电力调度规程及规定。第七条并网发电厂应贯彻执行所在电网安全管理的规定,并建立健全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励磁系统、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第八条重大政治活动或节假日等特殊时期电网企业应制定保供电方案和措施,并网发电厂应贯彻落实,并在进入保电阶段前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告各项工作准备情况。第九条并网发电厂应落实山东能源监管办开展安全检查提出的各项整改措施,将整改结果报山东能源监管办,抄送电力调度机构,电网企业应配合并网发电厂落实各项整改措施。第十条并网发电厂应落实电力调度机构制定的反事故措施。对涉及并网发电厂一、二次设备的措施,并网发电厂应与电3力调度机构共同制定相应整改计划,并确保计划按期完成。第十一条并网发电厂应按照所在电网防止大面积停电事故预案的统一部署,制定事故处理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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