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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立法对照表(公开征求意见)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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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附件2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对照表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1996 年 6 月 14 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7 年 9 月 27 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0 年 9 月 29 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2 年 1 月 12 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18 年 1月 24 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 2021 年 9 月 29 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二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2 — 原条文 修改方案 修改依据和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第二款 太湖流域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实现环境保护任期责任目标负主要责任,任期责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和评价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第二款 太湖流域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实现环境保护任期责任目标负主要责任,任期责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和评价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太湖流域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的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强化河湖长制、林长制。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第三条 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作用,强化河湖长制、林长制。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的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太湖流域二、三级保护区内,在工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太湖流域二、三级保护区内,在工业集聚区新建、改建、《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九百四十四条国家推动钢铁、有— 3 — 原条文 修改方案 修改依据和说明 集聚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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