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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山东省“两高”建设项目碳排放指标收储使用管理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免费下载

【政策】山东省“两高”建设项目碳排放指标收储使用管理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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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面向社会征求《山东省“两高”建设项目碳排放指标收储使用管理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为确保我省“两高”项目碳排放总量只减不增,倒逼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转型升级,省生态环境厅研究起草了《山东省“两高”建设项目碳排放指标收储使用管理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和我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有关规定,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请于 2022 年 8 月20 日之前反馈我厅。联系电话:51798062、51798063、51798064(传真)联系邮箱:sdqhc@shandong.cn附件:《山东省“两高”建设项目碳排放指标收储使用管理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山东省生态环境厅2022 年 7 月 21 日附件山东省“两高”建设项目碳排放指标收储使用管理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确保我省“两高”项目碳排放总量只减不增,倒逼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转型升级,推动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促进能源资源高质量配置利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字〔2022〕9 号)、《山东省高耗能高排 放 建 设 项 目 碳 排 放 减 量 替 代 办 法 ( 试行)》(鲁环发〔2022〕5 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两高”建设项目碳排放指标的收储、使用和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碳排放指标,是指用于保障“两高”建设项目实施所收储和使用的碳排放指标。第四条 碳排放指标收储、使用、监督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资源、精准配置、效率优先原则。第五条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全省碳排放指标收储、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碳排放指标的收储与使用第六条 收储范围及原则(一)全省核电发电增量替代煤电形成的碳排放指标,省级收储 80%。(二)产能跨市整合转移形成的碳排放指标,省级收储 60%,优先支持转入地项目建设。(三)产能向省外转移形成的碳排放指标,省级收储 60%,用于保障省级重点项目落地。(四)各市行政区域内,通过企业关停转产、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可再生能源替代化石能源、节能技术改造、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技术形成的碳排放指标,原则上由各市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调配使用。省级重点项目存在指标缺口时,各市应积极统筹本地指标用于省级收储。(五)省级重点项目所需碳排放指标,应优先由当地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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