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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山东储能电站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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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储能电站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山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落实国家促进储能技术发展政策,规范储能电站并网调度运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国能发监管规〔2021〕60 号)、《电网运行准则》(GB/T 31464-2015)、《电化学储能系统接入电网技术规定》(GB/T 36547-2018)等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独立储能电站是指以独立主体身份直接与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不受接入位置限制,纳入电力并网运行及辅助服务管理,并按照其接入位置与电网企业和相关发电企业或电力用户等相关方签订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的储能电站。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已并入山东电网运行,由地市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容量 5 兆瓦/2 小时及以上的独立储能电站。第四条电力调度机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制定相关调度运行管理规程和调用标准,明确相关并网要求和管理流程。2第五条山东能源监管办负责对独立储能电站执行本细则及结算情况实施监管。电力调度机构在山东能源监管办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所辖电网内独立储能电站参与本细则的管理与考核,独立储能电站依据考核结果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第二章 调度管理第六条电力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负责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独立储能电站应严格遵守电力调度机构的电力调度规程及规定,有义务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第七条独立储能电站应与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并于协议期满前 1 个月办理续签事宜,在协议到期前完成续签。因电站自身原因,逾期未签订的,每逾期 1 天,按全站装机容量×0.3 小时的标准考核,月度累计考核电量不超全站装机容量×5 小时。第八条新建独立储能电站自并网之日起,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调度纪律考核条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正常参与考核及分摊。新建、扩建独立储能电站自转商运文件下发之日起参与所有考核项目及分摊。第九条新建、扩建独立储能电站须在并网之日起 3 个月内完成并网调试、试验,由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出具试验报3告和运行特性测试报告,提交电力调度机构审核通过后,独立储能电站正式投产运行。因自身原因逾期的,每逾期 1 天,按全站装机容量×0.3 小时的标准考核,月度累计考核电量不超全站装机容量×5 小时。连续逾期 3 个月,解网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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