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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天津市环境污染治理企业监管评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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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天津市环境污染治理企业 监管评估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对环境污染治理企业的监督管理,推进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不断提高污染治理水平,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效果,促进环境治理业公平竞争、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20‟6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 号)、《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意见》(津党办发„2020‟10 号)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估原则】对污染治理企业的监管评估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评估范围】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企业,是指在本市从事大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及利用设施运营、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施工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 2 等业务,且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业。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建立环境污染治理企业名单,并定期动态更新。区生态环境局根据评估范围,负责收集汇总、更新上报本辖区从事环境污染治理的企业信息。环境污染治理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资质能力、运营项目清单等。 第四条 【评估标准】监管评估以环境污染治理企业为评估对象,以污染治理项目为基本单元,从守法守规、治理成效、危害后果等方面开展。评估结果采用百分制,并依得分分别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具体见《天津市环境污染治理企业评估标准》。 第五条 【评估实施】市生态环境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工作。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相应的科研能力,并与市区两级生态环境局无行政隶属关系、与环境污染治理企业无利益相关性。评估工作每年度开展一次。评估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等渠道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供排污单位及有关部门、机构、组织参考。 第六条 【异议申诉】环境污染治理企业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在结果公开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生态环境局在接到异议申请和证明材料之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 3 申请处理,并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企业。异议申诉情况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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