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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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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工作,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能源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限制从业;(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开展行政处罚坚持调查、审查决定相分离,建立分工明确、权责清晰、程序规范的工作机制。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管辖以下行政处罚案件:(一)在全国或者能源行业有重大影响的违法违规案件;(二)跨省跨区、影响重大的违法违规案件;(三)调查对象为中央企业总部的违法违规案件;(四)其他应该管辖的违法违规案件。— 3 —第六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管辖所辖区域内发生的行政处罚案件。派出机构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家能源局指定管辖。第七条 国家能源局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派出机构管辖的案件,可以将国家能源局管辖的案件交由派出机构管辖。第八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负责审理行政处罚案件。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委员会由分管行政处罚工作的副局长、三总师,各司和资质中心、可靠性中心主要负责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分管行政处罚工作的副局长担任。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委员会由单位负责人、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单位负责人担任。行政处罚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行政处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司,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稽查工作处室。第九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取证、听取陈述申辩、参加听证、送达执法文书等活动中,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第十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实行回避制度。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4 —回避决定作出前,不停止案件调查。第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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