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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征求意见稿)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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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附件 1 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 年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了推进依法行政,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 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 第三条【基本原则】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适用本标准办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全面、客观的调查,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和过罚相当的原则。 第四条【裁量方式】 本标准采用二维叠加函数计算处罚金额。根据违法行为构成要素和情节,设定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裁量因子的设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及社会影响程度; (二)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三)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或者手段; — 2 — (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五)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六)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同类违法行为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办理本标准中列举的二十一类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时,应当通过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办理其他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时通过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确实无法收集到证据的裁量因子除外。 处罚金额按“百”取整。 第五条【可以从重处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一)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生态环境影响后果的; (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反响的; (四)其它具有从重情形的。 具有从重情形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可以上浮 5%以内执行,但处罚金额不得超过法定处罚金额上限。 第六条【从轻、减轻处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3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有从轻或者减轻情形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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