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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南方区域可调节负荷并网运行及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免费下载

【政策】南方区域可调节负荷并网运行及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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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附件 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持续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保障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五省(区)(以下简称“南方区域”)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及电力市场有序运营,促进源网荷储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可调节负荷并网运行及辅助服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技术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鼓励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储能企业或其他市场主体投资建设可调节负荷,促进可调节负荷为电力系统运行提供调频、调峰等辅助服务。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南方区域地市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传统高载能工业负荷、工商业可中断负荷、电动汽车 — 2 — 充电网络等可调节负荷。可调节负荷包括直控型和非直控型两类。现阶段,仅将直控型可调节负荷纳入本细则管理范围。 直控型可调节负荷是指具备电力调度机构直接控制条件和自动功率控制能力,并与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的可调节负荷,包括直控型电力用户和直控型聚合平台(含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等形式聚合,目前仅允许对同一地市管辖范围内的多个电力用户进行聚合)两类。纳入本细则管理的直控性可调节负荷容量不低于 30 兆瓦,向上或向下调节容量不低于 10 兆瓦,持续时间不低于 1 小时。 第四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及技术标准的要求,制定相关调度运行管理规程及调用标准,明确相关并网要求和流程,为直控型可调节负荷纳入“两个细则”管理创造必要条件。 第五条 直控型可调节负荷应严格遵守相关规程,做好并网运行管理工作,其并网运行应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市场经济规律以及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的要求,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贯彻安全第一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直控型可调节负荷参与提供辅助服务时,应具备相应技术条件,满足本细则的要求,并按电力调度指令提供辅助服务。 第六条 能源监管机构依法对辖区内直控型可调节负荷辅助服务调用、考核与补偿等情况进行监管,并对区域内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执行本细则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管。 — 3 — 依据本细则和能源监管机构授权,电力调度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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