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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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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应对气候变化,加强对本市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和管理,规范碳排放权交易,贯彻落实北京市碳达峰碳中和政策措施,协同控制污染物排放,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组织开展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积极做好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北京市碳排放单位管理,探索开展区域及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合作。第三条 本市严格碳排放管理,设立年度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确定碳排放单位的减排义务、完善市场机制,推动实现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碳排放权交易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遵循诚信、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与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第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市发展改革、统计、金融、财政、市场监管、园林绿化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市生态环境局的统一部署下负责辖区内碳排放单位的监督管理。— 2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建立本市碳排放信息报告和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完成数据填报、核查,配额分配与登记,清缴履约管理等相关工作。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提供交易场所、系统设施和服务,确保交易系统安全稳定可靠运行。第二章重点碳排放单位和一般报告单位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年能源消耗 2000 吨标准煤(含)以上的法人单位应当报送年度排放报告。其中: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列入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碳排放单位”)名单:(一)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达到 5000(含)吨以上;(二)属于已发布碳排放权交易配额分配方法的行业。未纳入重点碳排放单位的,列入一般报告单位名单。第七条 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排放单位,核算边界之外的碳排放量如果满足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应纳入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第八条 重点碳排放单位名单和一般报告单位名单实施动态管理。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年更新本辖区内重点碳排放单位和一般报告单位名单,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备。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统计局最终确定名单,并向社会公开。第九条 重点碳排放单位和一般报告单位出现名称变更、合并、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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