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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审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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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消费和碳排放管理,落实碳排放双控制度要求,全面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5 年第 31 号令)《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碳排放评价,是指在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时,按照碳排放双控要求同步对项目碳排放水平、实施影响和降碳措施等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的行为。项目碳排放评价结果纳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2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相关工作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各级节能审查机关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自治区节能审查的相关实施办法,组织编制相关技术规范和指南,开展业务培训,依据各地区能源消费和碳排放形势、节能降碳目标完成情况等,对各地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第六条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节能降碳工作实际,加强对节能审查工作的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坚持节约优先、能效引领,强化节能降碳指标管理,合理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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