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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蒙古自治区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实施细则(2022年版)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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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内蒙古自治区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实施细则(2022 年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全区风电光伏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内政办发〔2022〕19 号),有序推动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建设,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一体化项目按照自我消纳自主调峰的原则,不向公用电网反送电,不增加系统调峰压力。电源、电网、负荷、储能由一个投资主体建设,作为一个市场主体运营。第二章 申报条件第三条 申报一体化项目,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新增负荷即未向电网企业报装,或已报装但未确定供电方案(施工电源除外);2.新增负荷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核准(备案)文件,优先支持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3.新增负荷年累计用电量原则上要超过 5 亿千瓦时;4.储能配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新能源规模的 15%(4 小时)。若新增负荷具备调节能力,可适当优化储能方案;5.新能源规模原则上应根据新增负荷规模、用电特性、储能附件 12容量等因素确定,新能源综合利用率不低于 90%;6.新能源直接接入用户变电站,接入距离不超过 50 公里;7.新能源项目、拟接入线路工程需取得相关限制性排查文件;8.一体化项目作为一个整体接入公用电网,与公用电网形成清晰的物理分界面;9.投资主体应出具正式承诺函,在一体化项目运行期内,因负荷或调峰能力不足造成弃风弃光,自行承担风险,无权向公用电网反送电;10.需要公用电网提供备用容量的,要同公用电网企业初步达成一致意见;11.国家及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三章 运营管理第四条 新能源、储能、线路工程须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运。第五条 一体化项目接入公用电网的线路工程,原则上由公用电网企业建设,也可由投资主体建设,后期公用电网企业可依法依规回购。第六条 一体化项目须同步建设调控平台,作为整体接受公用电网统一调度。第七条 新增负荷、新能源、储能及新能源接入线路,运行— 3 —期内须按照一个法人统一经营管理。第八条 一体化项目具备独立市场主体地位。从电网购电时,按照自治区相关要求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第九条 一体化项目投产后,需要备用容量的,具体事宜与电网企业协商确定。第十条 特殊情况下,公用电网有权将一体化项目作为地区应急资源,为公用电网提供支撑,一体化项目要予以配合。第四章 申报审批第十一条 自治区每年定期统一组织申报,可根据需要,进行个别申报。第十二条 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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