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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实施细则(2022年版)免费下载

【政策】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实施细则(2022年版)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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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实施细则(2022 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全区风电光伏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内政办发〔2022〕19 号),保障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高质量建设,推进有新增负荷的园区绿色供电项目建设,制定本细则。第二条自治区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是基于园区新增负荷用能水平和负荷特性配置一定规模的市场化新能源项目,坚持自我消纳、自主调峰的原则,以提高终端用能的新能源电力比重,具体包括以下二类。1.园区新增负荷绿色供电项目。对于园区有新增负荷建设的新能源项目,装机规模要与新增负荷规模相匹配,新能源发电量全部由新增负荷全额消纳,不得向公网反送电。2.增量配电网绿色供电项目。对于列入国家或自治区改革试点的增量配电网区域,根据新增负荷需求建设新能源,提升增量配电网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 2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条申报工业园区可绿色供电项目,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工业园区应在《内蒙古自治区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2021版)内;2.园区内配套产业应在《关于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若干保障措施》(内发改环资字〔2021]209 号)所规定的范畴;3.增量配电网须纳入自治区配电网规划,并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4.新增负荷,即未向电网公司报装,或已报装但未确定供电方案(施工电源除外),原则上园区新增年用电量均不少于 5 亿度电;5.新增负荷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并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核准(备案)文件;6.所配置的新能源项目配建储能比例不低于新能源配置规模的 15%(4 小时),优先支持具备可调节能力的用电负荷;7.新能源项目及接入工程需取得相关限制性排查文件;8.项目申报时,新能源企业要出具园区内用电企业的消纳承诺(需包含电量和电价内容),并签定长期供电协议;9.新能源企业应出具正式承诺函,在项目运行期内,因负荷— 3 —停运(检修)或调峰能力不足造成弃风弃光,自行承担风险;10.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三章运行管理第四条新增负荷、储能设施与新能源项目同步建成投产,运行周期匹配。第五条项目投产后,需要公用电网提供备用容量的,要同电网企业达成一致意见,具体事宜与电网公司协商确定。第六条新能源接入工程需满足以下要求。1.对于增量配电网配套建设的新能源直接接入增量配电网,接入工程原则上由增量配电网企业建设。2.对于园区绿色供电项目,新能源需直接接入园区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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