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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关于做好2023—2025年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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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 2023—2025 年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数据质量管理长效工作机制,现将 2023—2025 年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工作。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民航等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一)确定并公开年度名录 发电行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包括经最近一次核查结果确认以及上年度新投产预计年度排放量达到 2.6 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达到 1万吨标准煤)的发电行业(分类代码见附件,自备电厂视同发电行业)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对因停业、关闭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停止排放温室气体,或经核查上两年度温室气体排放均未达到 2.6 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单位,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组织现场核实确认,向其书面告知应履行的碳排放配额清缴义务、完成时限等事项,并在确认其完成相应义务后从名录中移出。 各地应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确定下一年度名录(2023 年度名录需在 2023 年 3 月 10 日前确定),通过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网址为 www.cets.org.cn)向我部报告,并通过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开。 (二)组织制订 2023 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 组织重点排放单位,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环办气候函〔2022〕485 号,以下简称《核算报告指南》)要求,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通过管理平台完成下一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制订工作(2023 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需在 3 月 10 日前完成)。 (三)组织开展月度信息化存证 组织重点排放单位,按照《核算报告指南》等要求,在每月结束后的 40 个自然日内,通过管理平台上传燃料的消耗量、低位发热量、元素碳含量、购入使用电量、发电量、供热量、运行小时数和负荷(出力)系数以及排放报告辅助参数等数据及其支撑材料。 (四)组织报送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组织重点排放单位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通过管理平台报送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其中,2022 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按照《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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