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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守法指南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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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渝环办〔2021〕286 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守法指南》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机关各处室、分局,各直属单位:按照《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委办发〔2020〕28 号)要求,为建立健全我市环境治理的企业责任体系,提升执法普法、服务企业能力,精准扎实推进生态环境治理,经研究同意,现将《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守法指南》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日常工作向企业发放宣传,强化企业守法意识。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2021 年 12 月 10 日(此件公开发布)— 2 —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守法指南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服务工作,帮助企业提高环境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作为企业环境管理工作的指引。第二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在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保障治污设施正常运行、杜绝超标和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污、规范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处理处置、预防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接受执法检查等方面履行职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对以上生态环境管理工作承担直接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具体行为主要获利者和在生产、经营中有决定权的管理、指挥、组织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实施具体行为的工作人员。第三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当根据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四条 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生产废水,防止污染环境。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 3 —排放。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第五条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第六条 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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