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 南 省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厅云 南 省 生 态 环 境 厅文件云人社发 〔2022〕31号关于印发 «云南省生态环境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试行) » 的通知各州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省属各企事业单位:现将 «云南省生态环境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 —— 3 —云南省生态环境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省生态环境工程技术领域职称制度改革,客观评价生态环境工程技术人才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促进生态环境工程技术人才队伍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7〕29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职称评价标准条件(以下简称《标准条件》)。第二条生态环境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设置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其中初级职称分为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员级)、助理工程师(助理级)、工程师(中级)、高级工程师(副高级)和正高级工程师(正高级)。第三条按本《标准条件》规定,经评审通过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者,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聘任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4 —第四条全面实行岗位管理、工程技术人才素质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聘用具有相应职称的工程技术人才到相应岗位。不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工程技术人才从事相关岗位工作。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五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自由职业者等,直接从事生态环境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符合本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和在生态环境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相关工程技术工作、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符合生态环境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的在职高技能人才。离退休人员、公务员不得申报参与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