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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补充规定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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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一、新增新型经营主体(一)新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1.独立储能权利与义务: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市场化交易合同,按时完成电费结算;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2.虚拟电厂(含负荷聚合商,下同)权利与义务: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市场化交易合同,按时完成电费结算;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相关信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二)新型主体参与交易方式独立储能作为购电主体参与市场交易时,参照一类用户相同交易规则执行;虚拟电厂作为购电主体参与市场交易时,参照售电公司相同交易规则执行。独立储能、虚拟电厂作为售电主体参与市场交易时,参照发电企业相同交易规则2执行。二、缩短用户类别转换和代理关系变更周期(一)一类用户、二类用户应至少一个季度内维持不变,后续月份存在合同电量的原则上不能变更用户类别。一类用户、二类用户可在每季度最后15日前在电力交易平台完成用户类别转换。每年度用户类别转换不可超过一次。(二)二类用户、售电公司代理关系应至少一个季度维持不变,确需变更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妥善处理后续合同并在电力交易平台备案解除代理关系权责声明后,二类用户可在每季度最后15日前在电力交易平台完成售电公司变更。二类用户、售电公司与电网企业应签订三方电费结算补充协议。每年度变更售电公司不可超过一次。(三)完成市场注册但未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视为无批发交易合同一类用户,发生的实际用电量视为偏差电量,按规则进行偏差结算。政府主管部门未确定保底价格时,已参与市场交易的二类用户,合同期满后未签订新的零售交易合同自动转为一类用户,若该类用户无批发交易合同,发生的实际用电量视为偏差电量,按规则进行偏差结算。三、新增合同回购交易和日融合交易(一)合同回购交易1.合同回购交易指在不影响相关方利益或相关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由原合同售电方向购电方购回已售出合同电量的交易,或由原合同购电方向售电方售还已购入合同电量的交易。2.交易合同未执行的电量可以进行回购,回购电量不能3大于原合同成交电量,回购价格应与原合同成交价格一致。3.省内电力直接交易合同回购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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