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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东营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试行)免费下载

【政策】东营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试行)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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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DYCR-2022-0270002东营市生态环境局文件东环发〔2022〕9 号关于印发《东营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分局,各有关排污单位:根据《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东政办发〔2021〕25 号),为进一步规范和指导我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我局制定了《东营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东营市生态环境局2022 年 9 月 26 日— 2 —东营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排污权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促进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推进排污权有序流转,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根据《东营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暂行办法》(东政办发〔2021〕25 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东营市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排污权交易,是指市场主体将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认拥有的可交易排污权,以及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需要获取向环境排放的污染物许可权,通过排污权交易平台实行有偿交易的行为。第四条现有排污单位暂实行排污权无偿使用,逐步向有偿使用过渡。新增氮氧化物排放量大于(含)1 吨/年、挥发性有机物(VOCs)大于(含)0.5 吨/年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所在排污单位需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排污权。第五条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排污单位依法通过核定或者交易等渠道取得排污权指标,且按规定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 3 —行为。排污权无偿使用,是指排污权依法通过核定取得排污权指标,且无需缴纳排污权使用费的行为。第六条现有项目是指在本细则实施前,污染物总量指标已通过确认的项目。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是指在本细则实施后,新建设需办理污染物总量确认手续的建设项目。第七条排污权交易必须在全省统一的排污权交易平台上进行,其他场所的交易均视为无效交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条本细则所称排污权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是指由山东产权交易集团暨山东省公共资源(国有产权)交易中心搭建并运营的,从事排污权交易的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第九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行政辖区内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市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受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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