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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安徽省“绿岛”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绿岛”项目入库筛选原则(试行)》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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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绿岛”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绿岛”项目入库筛选原则(试行)》的通知皖环函〔2022〕1579 号各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助力中小企业高效治污、绿色发展,我厅制订了《安徽省“绿岛”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绿岛”项目入库筛选原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2022 年 12 月 30 日安徽省“绿岛”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助力中小企业高效治污、绿色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岛”是指由政府、企业或社会多元主体(以下简称:“绿岛”建设单位)投资建设可供多个排污单位(以下简称:“绿岛”排污单位)共享的环保公共基础设施,实现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治理、规范管理、稳定达标排放的集中点(片区)。集中点(片区)内的共享环境基础设施为“绿岛”项目。 第三条 引导“绿岛”项目集约建设、共享治污,鼓励不同主体间采用市场机制合作治理,保障设施高效运营,发挥“绿岛”项目的公益作用,作为社会公共服务和企业主体责任之间的有益补充。 第四条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制定“绿岛”试点管理规则、技术指南,筛选符合条件的项目,建立全省“绿岛”项目库;组织落实“绿岛”项目激励措施;跟踪评估实施成效等。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辖区内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餐饮聚集区、畜禽养殖集中区等管理机构、乡镇街道、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绿岛”项目建设潜力摸排,指导有潜力的单位申报项目;开展申报项目初审;指导入库项目建设运行,并加强监督管理。鼓励地方政府结合企业环境问题整治、VOCs 治理、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农村生活污水、农产品加工废水、畜禽屠宰废水治理等工作,统筹推进“绿岛”项目建设。第二章 试点范围 第五条 “绿岛”项目分工业、农业、服务业三类。 (一)工业“绿岛”项目:地理位置相近、生产工艺和污染物性质相似的中小企业,单独建设或依托产业园区(集中区)以及治污能力强的规模企业建设的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大气、水污染物集中治理以及固废规范集中收集贮存。 (二)农业“绿岛”项目:建设畜禽粪便集中处理或资源化利用中心,帮助解决畜禽养殖粪污处理问题;建设集中的水产养殖尾水净化设施,帮助连片养殖区域的养殖户统一解决尾水处理达标等难题。 (三)服务业“绿岛”项目:餐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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