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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修订征求意见稿)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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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附件 1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修订征求意见稿)说明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以首都发展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坚定不移疏解非首都功能,严控非首都功能增量,助力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优化提升首都功能,推动高质量发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批复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 年-2035 年)》和国家要求,依据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等,结合本市实际,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以下简称《目录》,2018 年版)进行修订,形成了《目录》(修订征求意见稿)。一、《目录》管理方式(一)《目录》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编制。《目录》中管理措施分为禁止性和限制性两类。其中,禁止性是指不允许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允许新设立或者新迁入法人、非法人组织及个体工商户;限制性主要包括区域限制、规模限制和产业环节、工艺及产品限制。- 2 -(二)《目录》实行分区域差异化管理。管理措施分为全市和功能区域两个层面,全市层面的基础措施在全市范围内普遍执行;功能区域层面的管理措施是在执行全市层面管理措施基础上,增加的差异化管理措施。二、《目录》适用范围(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设立或者新迁入法人、非法人组织及个体工商户须执行《目录》。(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经国家或者市政府批准执行专项政策的地区或者行业,按照相关政策执行。(三)国家批准的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急保障项目、改造升级项目、在途项目不适用《目录》。三、《目录》执行机制(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拟新设立或者新迁入法人、非法人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可以对照《目录》进行自查。登记注册主管部门按照告知承诺制办理登记。(二)本市行政区域内拟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以对照《目录》进行自查。市、区两级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在履行办理程序时,依据《目录》进行审核。(三)为做好《目录》管理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委,市委农工委、市农业农- 3 -村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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