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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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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 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为配合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开展,规范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现对碳排放权交易业务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按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碳排放权交易业务的重点排放单位中的相关企业(以下简称重点排放企业)。重点排放企业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会计处理原则 重点排放企业通过购入方式取得碳排放配额的,应当在购买日将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确认为碳排放权资产,并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重点排放企业通过政府免费分配等方式无偿取得碳排放配额的,不作账务处理。 三、会计科目设置 重点排放企业应当设置“1489 碳排放权资产”科目,核算通过购入方式取得的碳排放配额。 2 四、账务处理 (一)重点排放企业购入碳排放配额的,按照购买日实际支付或应付的价款(包括交易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借记“碳排放权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重点排放企业无偿取得碳排放配额的,不作账务处理。 (二)重点排放企业使用购入的碳排放配额履约(履行减排义务)的,按照所使用配额的账面余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碳排放权资产”科目。 重点排放企业使用无偿取得的碳排放配额履约的,不作账务处理。 (三)重点排放企业出售碳排放配额,应当根据配额取得来源的不同,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 重点排放企业出售购入的碳排放配额的,按照出售日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扣除交易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照出售配额的账面余额,贷记“碳排放权资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2. 重点排放企业出售无偿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的,按照出售日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扣除交易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3 (四)重点排放企业自愿注销购入的碳排放配额的,按照注销配额的账面余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碳排放权资产”科目。 重点排放企业自愿注销无偿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的,不作账务处理。 五、财务报表列示和披露 (一)“碳排放权资产”科目的借方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二)重点排放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1. 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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