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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碳排放核查机构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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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重庆市碳排放核查机构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碳排放核查机构及核查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碳排放核查数据质量,促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75号)、《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19号)、《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渝府发〔2023〕6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碳排放核查活动的核查机构和核查人员,以及对前述核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第三条 【管理部门】市生态环境局作为全市碳排放核查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核查机构的公开征选、动态管理和考评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及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核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核查机构条件】核查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固定经营场所,具备开展核查活动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能力,具有十名(含)以上核查员,其中至少有两名从事碳核查业务三年以上;(二)具有良好的信誉,未被列入“信用中国”“信用重庆”等国家及本市信用记录类失信记录名单;(三)在温室气体核查领域内具有良好的业绩和经验。近三年内承担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或本市及其他省市试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核查工作,或者具有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和管理、碳排放核算等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业绩和经验,且在上述业务中未出现相关工作考评不合格记录;(四)符合本细则第七条中行业禁止规定及纪律要求,确保本机构及其核查人员与开展的核查活动不存在任何利益冲突;(五)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五条 【核查人员条件】核查人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属于本核查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且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及以上的核查机构;(二)应当具备与本市碳排放核查工作任务相匹配的核查能力,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组织碳排放核查业务能力测评;(三)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核查、本市或其他碳交易试点省市的碳排放核查、温室气体清单编制、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查、产品碳足迹核算、节能量审核等一个或多个领域的咨询或审核经验;(四)在本市或其他省市从事的碳核查等相关领域业务中无违法违规从业行为记录;(五)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碳排放核查的其他从业要求。第六条 【核查工作要求】核查机构及其核查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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