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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开征求《福建省2023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通知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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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附件1各有关单位名单省发改委、工信厅,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省电力、冶金工业、石油化工行业、建材工业、纸业、陶瓷、水泥协会。-4-附件2福建省2023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降低全社会减排成本的重要作用,切实做好我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2023年度配额分配工作,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根据《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福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福建碳市场)试点运行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纳入配额管理的企业范围纳入范围为电力、钢铁、化工、石化、有色、民航、建材、造纸、陶瓷等9大行业中,2020至2023年度任意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达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企业法人单位或独立核算单位。已纳入全国碳市场的发电行业企业不纳入福建碳市场管理,但含自备电厂的非发电行业企业扣除发电部分后纳入我省碳市场管理。2023年度纳入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将根据2023年度碳排放核查结果确定。二、配额总量与构成配额总量由既有项目配额、新增项目配额和市场调节配额-5-三部分构成。其中,既有项目配额、新增项目配额根据本方案确定的配额计算方法进行核定;市场调节配额为既有项目配额与新增项目配额之和的5%,用于市场灵活调节。三、配额分配方法2023年度企业配额分配采用基准线法和历史强度法。(一)基准线法1.覆盖范围电力(电网)、建材(水泥和平板玻璃)、有色(电解铝)、钢铁生产联合企业(普通钢)、化工(以二氧化硅为主营产品)、民航(航空)等行业重点排放单位采用基准线法分配配额。对采用基准线法分配的行业,截至2023年1月1日,新增项目投产满12个月后转为重点排放单位,并纳入配额管理。2.计算公式重点排放单位配额=行业基准值×产量(二)历史强度法1.覆盖范围有色(铜冶炼)、钢铁(除钢铁生产联合企业(普通钢)外)、化工(除主营产品为二氧化硅外)、石化(原油加工和乙烯)、造纸(纸浆制造、机制纸和纸板)、民航(机场)、陶瓷等行业重点排放单位采用历史强度法分配配额,对采用历史强度法分配的行业,截至2023年1月1日,新增项目投产满24个月后-6-转为重点排放单位,并纳入配额管理。2.计算公式重点排放单位配额=历史强度值×减排系数×产量3.历史强度值取值历史强度值为近三年(2020—2022年)碳排放强度的加权平均值;历史年度中某年度碳排放强度与历史强度值比较,超过±20%及以上的,则剔除该年度数据,以剩余两个年度碳排放强度加权平均值为历史强度值;历史年度中同时出现两个及以上年度碳排放强度与历史强度值比较超过±20%及以上的,不剔除任何年度数据,仍取近三年碳排放强度加权平均值为历史强度值。自备电厂已纳入全国碳市场管理的非发电行业企业,以2021-2022年度碳排放强度(扣除发电设施排放部分)作为历史强度值。四、配额调整机制(一)采用基准线法分配配额的重点排放单位,设置配额缺口比例上限。配额缺口比例上限为重点排放单位当年度经核查排放量的20%,即当重点排放单位核定的年度配额量小于经核查排放量的80%时,其应发配额量等于年度经核查排放量的80%;当大于等于80%时,其应发配额量等于核定配额量。(二)采用历史强度法分配配额的重点排放单位,若因产品品种或产品结构等变化,导致当年度出现配额盈余(或缺口)-7-过大的,对配额盈余(或缺口)比例设置4档最高限值(见下表),超过比例部分的配额盈余(或缺口)无效。序号重点排放单位当年度经核查排放量配额盈余(或缺口)比例上限1<10万吨10%210万吨≤实际排放量<100万吨8%3100万吨≤实际排放量<300万吨5%4≥300万吨3%(三)按照上述方法进行核算后,若重点排放单位经核查排放量与年度配额相差±20万吨及以上的,按20万吨的差额核定年度配额。五、其他事项(一)重点排放单位合并、分立与关停情况的处理,按照《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二)重点排放单位的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配额清缴履约等工作按照《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规定执行。(三)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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