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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权交易规则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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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权交易规则》的通知宁环规发〔2023〕10 号各市、县(区)生态环境局(分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生态环境局,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三届五次全会、自治区“六权”改革推进会精神和《关于深化“六权”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23〕52 号)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排污权交易活动,优化交易流程,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权交易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宁环规发〔2021〕4 号)同时废止。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2023 年 12 月 12 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纳静<0951>5160939)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权交易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优化环境资源配置,规范排污权交易行为,推动排污权有序流转,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加快建设环境污染防治率先区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六权”改革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在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排污权交易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应遵守本规则。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贷款机构实现抵押的排污权的市场处置适用本规则。第三条 排污权交易在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排污权交易系统统一开展,未经批准不得进行场外交易。第四条 排污权交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自愿、诚实、守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双方承担因交易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第二章 交易主体和标的第五条 排污权交易主体包括出让方、意向受让方和受让方。出让方:是指通过实施有效减排等措施,出让其经生态环境部门核定且尚在有效期内的可交易排污权的排污单位,以及出让政府储备排污权的储备机构等;意向受让方:是指因实施新(改、扩)建项目有意向购买排污权的排污单位,以及有意向收储排污权的储备机构等;受让方:是指通过交易机构购买相应排污权的排污单位或储备机构等。第六条 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排污权交易主体:(一)出让方未获取排污权的;(二)出让方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三)所在区域或集团被列入环保限批范围的不得作为受让方,民生保障项目除外;(四)未完成政府、生态环境部门下达的总量减排或限期治理目标任务的排污单位,不得作为出让方;(五)未按照生态环境部门要求提交有关材料,或者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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