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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浙江省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免费下载

【政策】浙江省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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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浙江省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已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现将草案和说明予以公布。社会公众可以扫描二维码将意见反馈至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24 年 1 月 11 日。感谢您对立法工作的关注支持。 浙江省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实施长江三角洲区域(以下简称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发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先手棋和突破口作用,打造中国式现代化的长三角样本,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促进示范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示范区范围包括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以下简称嘉善县)、上海市青浦区(以下简称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以下简称吴江区) 。 第三条 建设示范区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践行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制度与方式创新,加快从形态开发向功能开发跃升,率先实现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率先将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优势,加快从区域项目协同走向区域一体化制度创新,不破行政隶属、打破行政边界,实现绿色经济、高品质生活、可持续发展的有机统一。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示范区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强与上海市、江苏省人民政府的协调配合,强化改革集成、资金投入、项目安排、资源配置等工作,形成政策合力,为示范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 嘉兴市、嘉善县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示范区建设的工作部署,履行本级人民政府职责,保障示范区各项建设工作有序推进。 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示范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统筹协调工作。 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示范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省会同上海市、江苏省通过规划统筹、标准统一、平台共建、资源共享、资质互认、数据互通、执法协同等,畅通要素流动,加快示范区一体化制度创新和项目建设。 鼓励经营主体、行业协会商会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在示范区开展跨区域合作,形成多方参与、业界共治、协同推进的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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