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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上海市“智造空间”生态环境保护指引(2023年版)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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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文件沪环评〔2023〕205 号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智造空间”生态环境保护指引(2023 年版)》的通知各区生态环境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本市《关于推动“工业上楼”打造“智造空间”的若干措施》,推动轻生产、低噪音、环保型企业“工业上楼”,助力本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我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智造空间”生态环境保护指引(2023 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在工作中参照执行。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3 年 12 月 1 日— 2 —上海市“智造空间”生态环境保护指引(2023 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基本原则)“智造空间”项目宜优先布局于规划产业基地、产业园区和产业社区等范围内(上述区域外的地块统称为产业区块外),引进项目应符合上海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规划环评要求。“智造空间”项目应为区级(或以上)工作专班认定的优质项目。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指导本市各类“智造空间”及其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准入及环境管理。第三条(分类管理)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以下简称《细化规定》)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同时执行本指引有关规定;未纳入《细化规定》的建设项目,应执行本指引有关规定。第四条(环保责任)“智造空间”各排污单位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智造空间”运营主体应加强对环保— 3 —基础设施的管理,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第五条(执行要求)建设项目应同时执行本指引中综合环境管理要求和行业环境管理要求。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涉及两个及以上行业类别时,应同时、从严执行所涉及的行业环境管理要求。第二章 “智造空间”建筑楼宇配套环保设施要求第六条 (空间布局设计)建筑楼宇设计建设阶段,应合理规划布局各楼层及区域用途,预留各类环保设施位置。第七条 (污染物排放控制)(一)实施雨污分流。建筑楼宇应配套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杜绝污水(含空调冷凝水等)进入雨水管道。(二)建筑楼宇应预留废气排放风管位置,玻璃幕墙建筑废气排放风管宜设置在建筑内。(三)建筑楼宇公辅配套宜选用低噪声设备,且尽量布置于室内。确需布置于室外的,应置于屋顶或远离环境保护目标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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