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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佛山市南海区促进新型储能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免费下载

【政策】佛山市南海区促进新型储能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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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促进新型储能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中央、省、市有关重要工作部署,紧抓新能源发展机遇,培育新型储能经济新增长点,助力南海新型储能产业集聚,根据《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国办函〔2022〕39 号)、《广东省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粤府办〔2022〕8号)、《佛山市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佛府办函〔2022〕160号)和《佛山市南海区促进新型储能产业发展扶持方案(试行)》(南府办函〔2023〕68 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新型储能产业是指以电化学储能、机械储能、电磁储能、氢储能等形式为主的储能产业。本办法所指储能系统集成及核心配套制造企业是指专注于元器件、工艺装备、电芯模组、电池管理系统、能源管理系统、变流器、储能系统集成(含软件和硬件)生产等企业。本办法适用于工商登记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佛山市南海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机构。第三章 资金安排和职责分工第三条我区设立南海区新型储能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扶持资金规模不超过 1 亿元。区招商局负责就本办法扶持内容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并申请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监督检查,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按照相关规定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评价。各镇(街道)招商部门负责协助开展项目申报,做好项目初审工作及监督检查等工作。第四章 支持新型储能站投资、运营、维护企业第四条租金补贴。对于新型储能站运营、维护企业,自其在南海成立或迁入南海之月起三年(周期年)内,年主营业务收入达 3000 万元并被认定为规上企业的,按其在南海辖区范围内租赁办公经营用房面积,给予首年 12 元/㎡/月、次年 10 元/㎡/月和第三年 8 元/㎡/月的租金补贴(周期年)。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租金给予补贴。租金补贴不包含物业管理费,单家企业每年(周期年)补贴面积不超过 300㎡。对新型储能站运营、维护企业租金补贴每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若申报总额超出预算规模,则根据申报总额对扶持资金按申报比例缩减。第五条运营补贴。给予年主营业务收入排名前 10 位(并列第 10 位)的新型储能站投资企业运营补贴,按实际放电量给予投资主体 0.1 元/千瓦时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 100 万元。运营补贴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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