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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浙江省绿色低碳转型促进条例(草案)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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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绿色低碳转型促进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浙江省绿色低碳转型促进条例(草案)》已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现将草案和说明予以公布。社会公众可以扫描二维码将意见反馈至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23 年 12 月 20 日。感谢您对立法工作的关注支持。 浙江省绿色低碳转型促进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低碳转型,推动共同富裕先行和省域现代化先行,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能源、工业、建筑、交通、农业、居民生活等领域绿色低碳转型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绿色低碳转型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统筹推进、节约优先、双轮驱动、内外畅通、防范风险的原则,以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为引领,持续推进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绿色低碳转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色低碳转型工作的领导,将绿色低碳转型目标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绿色低碳转型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配合做好绿色低碳转型有关工作。 第五条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绿色低碳转型工作,协调制定绿色低碳转型相关政策措施。 经济和信息化、科学技术、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审计、税务、市场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统计、机关事务、能源、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绿色低碳转型相关工作。 第六条 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落实绿色低碳转型要求,采用推广绿色低碳技术和生产方式,节约集约利用能源资源。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在绿色低碳转型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鼓励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开展绿色低碳技术推广、咨询服务等活动。 公民应当增强资源节约和绿色低碳意识,采取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绿色低碳转型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开展全国低碳日、全国生态日等主题宣传活动,营造节约集约、绿色低碳的社会氛围。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低碳相关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体系,培养学生的绿色低碳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宣传普及绿色低碳知识,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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