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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广东省可再生能源交易规则(试行)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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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广东省可再生能源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工作,建立健全广东省可再生能源交易市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省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20〕181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绿色电力交易试点工作方案的复函》(发改体改〔2021〕1260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推进绿色电力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2〕821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享受中央政府补贴的绿电项目参与绿电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体改〔2023〕7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3〕1044 号)的文件精神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我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的实施方案(试行)》(粤发改规〔2021〕3 号)的工作要求,在保障电网安全、电力有序供应和可再生能源消纳的前提下,建立可再生能源市场化交易机制,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和绿色电力消费,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可再生能源交易包括绿色电力交易、消纳量交易、绿色电力证书交易等,本规则适用于省级绿色电力交易- 2 -和消纳量交易。本规则所称绿色电力、绿色电力证书、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证书交易、消纳量交易按以下定义。(一)绿色电力是指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具备可交易绿证核发资格的风电(含分散式风电和海上风电)、太阳能发电(含分布式光伏发电和光热发电)、常规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二)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是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规定,依据可再生能源的上网电量,通过核发机构颁发的具有统一编号的电子凭证,是我国可再生能源电量环境属性的唯一证明,是认定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消费的唯一凭证。(三)绿色电力交易(以下简称“绿电交易”)是指以绿色电力产品为标的物,交易电力同时获得绿证(绿色环境价值)的交易。(四)绿色电力证书交易(以下简称“绿证交易”),具体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五)可再生能源消纳量交易(以下简称“消纳量交易”),是指广东省内承担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主体(以下简称“消纳责任主体”)按需求对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进行转让的交易。第三条 广东电力交易中心(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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