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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蒙古自治区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试行)免费下载

【政策】内蒙古自治区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试行)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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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内蒙古自治区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实施细则2023 年修订版(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全区风电光伏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内政办发〔2022〕19 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内政办发〔2022〕15 号),推进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建设,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的电源、电网、制氢、储能等部分应为同一投资主体控股,作为一个市场主体运营,建设运行期内须按照同一法人统一经营管理。第二章 申报条件第三条 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申报时须落实氢气应用场景,提供氢气消纳协议,鼓励自身具备用氢场景的企业建设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 2 —第四条 鼓励利用非常规水源制氢,禁止采用地下水制氢。第五条 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分为并网型和离网型,一经确定不能调整。第六条 并网型项目按照不超过制氢所需电量的 1.2 倍确定新能源规模。项目作为一个整体接入公用电网,与公用电网形成清晰的物理分界面,需要公用电网提供备用容量的,要同电网企业初步达成一致意见。第七条 离网型项目按照制氢所需电量确定新能源规模,新能源综合利用率不低于 90%。第八条 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需配置电储能,调峰能力原则上不低于新能源规模的 15%,时长不低于 4 小时。储氢设施容量大于 4 小时制氢能力的,可根据需要相应降低电储能配置要求。第九条 新能源部分及接入工程需取得相关限制性排查文件,在项目运行期内,因负荷停运(检修)或调峰能力不足造成弃风弃光,项目投资主体自行承担风险。第三章 建设管理— 3 —第十条 新能源部分不得早于制氢负荷、储能设施投产,且与制氢负荷项目运行周期匹配。第十一条 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配套建设的新能源直接接入制氢变电站,与公用电网的联络线路原则上由电网企业建设,也可由项目投资主体建设,经电网企业和项目投资主体双方协商同意,可适时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回购。第十二条 鼓励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和氢能应用项目由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实施一体化备案,不具备一体化备案条件的,新能源、接入线路、制氢项目、氢能应用项目可分别备案(核准),氢能应用项目备案时间不晚于其他项目备案(核准)时间。项目作为整体接受电网统一调度。第十三条 并网型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具备独立市场主体地位,可向电网送电,年上网电量不超过年总发电量的 20%,年下网电量不超过项目年总用电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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