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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蒙古自治区火电灵活性改造消纳新能源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试行)

【政策】内蒙古自治区火电灵活性改造消纳新能源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试行)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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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内蒙古自治区火电灵活性改造消纳新能源实施细则 2023 年修订版(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全区风电光伏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内政办发〔2022〕19号)有关规定,推动燃煤电厂火电灵活性制造改造,增加新能源消纳能力,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内自用燃煤电厂(不含自备电厂)火电灵活性制造改造,促进市场化消纳新能源建设项目。第三条 根据燃煤电厂新增调节能力,按照多能互补、不增加系统调峰压力的原则,在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煤电与新能源实质性联营,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建设新能源。第二章 申报条件第四条 申报火电灵活性制造改造消纳新能源项目,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2 —1.燃煤电厂不在国家淘汰限制目录内、不属于国家明确要求关停范围,不含已列为应急备用电源、未批先建等机组;2.燃煤电厂供电煤耗、污染物排放、水耗等指标达到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要求,机组最大可调出力达到并网调度协议签订的机组最大出力(新建机组应达到铭牌值);3.燃煤电厂机组已运行年限原则上不超过20年;4.现役机组供热工况调节能力改造后超过机组额定容量的60%,机组纯凝工况调节能力改造后超过机组额定容量的70%;5.核准在建机组供热工况调节能力超过机组额定容量的65%,机组纯凝工况调节能力超过机组额定容量的75%;6.机组在最小技术出力工况下可以连续安全稳定运行6小时以上。机组改造后,调节速率、最大可调出力、供热量、热电比不低于改造前;7.机组新增调节能力应在新能源全寿命周期内有效。公用电厂新增调节能力,等于制造改造后总的调节能力,减去改造前与电网企业签订的调节能力(新建机组按50%考虑);8.新能源规划建设场址应取得盟市和电网企业出具的同意意见,新能源项目、拟接入线路工程需取得相关限制性排查文件;— 3 —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五条 自治区内发电集团统筹本区域内火电灵活性制造改造,整合新增调节空间,按照新增调节空间1:1确定新能源规模。第六条 配建的新能源要与相应的灵活性制造改造的燃煤电厂实现实质性联营,新能源具体运行模式由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协商确定。第七条 发电集团按照自治区规划的新能源区域,确定新能源场址。新能源规模在50万千瓦以内的,按1个场址规划建设;规模在50-100万千瓦之间的,规划建设场址不超过2个;规模在100万千瓦以上的,规划建设场址不超过3个。第八条 电网企业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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