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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安徽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安徽省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安徽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安徽省排污权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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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安徽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 号)和《安徽省关于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坚持积极稳妥、差别推进,政府引导、市场调节,规范统一、公开透明的原则,强化环境要素配置,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污染物,包括国家实施排污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经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的设区市自行选择对本地区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其他污染物。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经生态环境部门核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限定种类和数量污染物的权力。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排污单位对经生态环境部门核定的初始排污权按规定缴纳使用费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满足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政府、排污单位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主体对其拥有的排污权进行交易流转的行为。第四条现阶段实施排污权交易的排污单位为全省列入排污许可重点和简化管理范围内有污染物许可排放量要求的排污单位(集中式污水治理和集中式工业废气治理设施除外)。第五条现阶段实施排污权交易的污染物种类为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4 类。各市可结合当地实际自行增加纳入排污权交易的污染物种类,报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后实施。第六条水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限在同一流域内进行,暂按淮河流域、长江(不含巢湖)流域、新安江流域、巢湖流域划分。大气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可在全省范围内进行。第七条各级生态环境、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税务、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共同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第八条排污单位在排污权有效期内对取得的排污权拥有使用、转让、抵押、租赁等权利。第九条纳入实施范围的排污单位新改扩建项目和现有排污单位需要新增污染物排污权的,应通过排污权交易有偿获取使用。第十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其排污许可证中核定的污染物许可量为其初始排污权,暂通过无偿分配获取使用。无偿获取的初始排污权上市转让、租赁、抵押的,需先缴纳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第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前取得的排污许可证中没有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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