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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上海碳市场回购交易业务规则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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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碳市场回购交易业务规则沪环境交〔2023〕39 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依据和目的】为规范上海碳市场回购交易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参与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规则》和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规则制度,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定义】本规则所称回购交易,是指交易的一方(初始卖出方)将持有的产品卖给另一方(初始买入方)的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再由初始卖出方以约定价格从初始买入方购回该笔产品的交易行为。第三条【交易标的】本规则所称产品为在上海碳排放现货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上市交易的上海碳排放配额(以下简称“配额”)、减排量以及其他现货品种。参与回购交易的产品应权属明晰,且未设定抵押、质押或其他在先担保权利。通过借碳交易获得或已被司法查封、冻结等权利受到限制的产品不得参与回购交易。 第四条【参与主体】交易所对回购交易实行业务资格管理。回购交易参与者应具备交易所会员资格。初始买入方还应满足以下条件并在首次参与回购交易前向交易所申请回购交易资格:(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实缴资本不低于 1000 万元;(二)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减排量申请主体或减排场景开发主体可以直接作为回购交易初始卖出方,不受会员资格要求限制。交易所将视市场风险情况适时调整回购交易业务的准入门槛。第五条【遵守原则】参与回购交易除遵守本规则外,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对在交易所开展的回购交易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 回购交易第七条【交易时间】回购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 9:30 至 11:30、13:00 至15:00。第八条【回购数量】单笔回购交易的数量应当为 1 万吨及以上,且不得进行拆分处理。回购交易双方开展配额回购交易应严格遵守交易所关于配额最大持有量的规定。第九条【回购价格】初始交易价格和购回交易价格由回购交易双方在回购交易协议中约定。初始交易价格和购回交易价格不计入收盘价,回购交易仅统计交易量与成交金额。第十条【回购期限】上海市纳入配额管理单位参与配额回购交易的,应结合配额年度履约到期日和自身配额持有情况,合理确定回购期限和回购规模。回购交易标的如果为当年用于履约的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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