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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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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生态环境监测活动中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海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生态环境标准,通过手工或自动监测方式对环境质量、生态质量、污染物排放状况等开展监测并取得各类监测数据、结果和报告的活动。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部门所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建筑— 2 —工地、堆场、码头、混凝土搅拌站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依法开展的环境质量监测、执法监测、自行监测、自动监测或委托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展相关活动中有关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第四条(弄虚作假行为)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包括故意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生态环境标准,自行或指使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台账、环境监测数据以及在接受生态环境监测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等行为。第五条(部门职责)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范围内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和处理的监督、协调和指导,各区生态环境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区管理局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生态环境监测部门为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开展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和处理提供技术支持。第六条(自律职责)— 3 —排污单位及其负责人对自行监测活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活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自动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及其负责人对运维活动的真实性和准确缺性负责。上述单位应依法依规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妥善保存原始记录,保证各类台账真实完整,并依法公开相关监测数据和信息。第七条(基本原则)对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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