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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关于进一步规范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的通知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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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的通知(国能发资质规﹝2023﹞67号)各派出机构,有关电力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助力推动能源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豁免分散式风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 在现有许可豁免政策基础上,将分散式风电项目纳入许可豁免范围,不要求其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 本通知印发前,已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分散式风电项目运营企业,向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申请注销电力业务许可证。 二、明确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相关管理人员兼任范围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运营企业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时,其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和工作经历应符合《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要求。项目由专业运维公司或企业(集团)内部关联企业统一管理的上述人员中,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可在不同省份项目间兼任;生产运行负责人只能在同一省份不同项目间兼任,其他情况不得兼任。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运营企业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时,应提供上述人员的任职文件及相关工作经历。 已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运营企业,如管理人员不符合上述要求,应在本通知印发后 1 年内进行变更,逾期未变更的,按照许可条件未保持情况处理。 三、规范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许可登记 风电、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时,“机组情况登记”同一栏目中可登记单台/个(以下统称台)机组/单元(以下统称机组),也可登记多台机组。登记单台机组的,投产日期为机组首次并网发电的日期;登记多台机组的,投产日期为多台机组中最后一台机组并网的日期。同一批次投产机组因机组型号不同分开登记的,投产日期均登记为该批次最后一台机组的并网日期。项目运营企业应对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时填报的投产日期真实性负责。本通知印发前已经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企业,许可证中登记的机组投产日期与上述要求不一致的,应在本通知印发后 1 年内向发证机关申请登记事项变更,并提供可以证明机组投产日期的有关材料;逾期未变更的,按照企业运营机组实际情况与许可登记不一致情况处理。 光伏发电项目以交流侧容量(逆变器的额定输出功率之和,单位 MW)在电力业务许可证中登记,分批投产的可以分批登记。本通知印发前,以光伏组件的标称功率总和(单位 MWp)在电力业务许可证中登记的,不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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