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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预警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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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 2 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预警机制 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更加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推动实现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工作目标,在《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行动方案》基础上,现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机制进一步优化,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优化预警启动标准 重污染天气应急仅针对 PM2.5污染过程。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 PM2.5日均浓度为指标,按连续 24 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以下简称重点区域)省市县按照附表预警分级标准一执行;天山北坡城市群按照附表预警分级标准二执行;其他近三年发生重污染天气的省市县原则上参照附表预警分级标准一执行。有更高空气质量改善需求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综合考虑空气质量状况、污染特征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在立法基础上,进一步加严预警分级标准。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境外传输等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不纳入预警应急范畴。 二、优化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条件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启动标准时,各地应及时组织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并提前 48 小时及以上发布预警信息;或按照所在区域应急联动统一要求,及时启动预警。当空气质量 2 监测数据达到中度及以上污染,且预测持续时间达到预警启动标准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启动前,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的,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或取消预警。预警启动后,当空气质量预测结果或监测数据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将持续 36 小时及以上时,应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三、规范预警响应与解除流程 各地应规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流程,依法启动或解除预警,并在预警启动或解除当天将相关信息通过空气质量预报联网信息发布管理平台报送生态环境部。各地不得以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为理由,随意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提高预警级别、延长预警响应时间。各地应在网站公开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信息。 四、强化区域应急联动协作机制 当预测发生区域性重污染过程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预警提示信息,及时组织所辖市县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发布预警,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省内应急联动城市原则上启动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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