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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上海市碳普惠碳积分使用指引(试行)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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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碳普惠碳积分使用指引 (试行) 1 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为明确上海市碳普惠碳积分(以下简称“碳积分”)的使用方式,保护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保障上海市碳普惠体系有序运行,根据《上海市碳普惠体系建设工作方案》《上海市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碳积分定义】碳积分是由个人参与减排场景产生的减排量转换生成的,可以用于公益捐赠、自愿碳注销或者作为在上海市碳普惠指定平台兑换商品和服务等权益的凭证。 第三条 【碳积分有效期】个人持有的碳积分有效期为 2 年。超过有效期的碳积分将计入个人历史碳积分,并设立相应奖励机制。 第四条 【减排量与碳积分转换】个人用户可以通过上海市碳普惠管理运营平台(以下简称“碳普惠管理运营平台”)将减排场景减排量转换为碳积分,按照 1 克二氧化碳当量(1gCO2e)换算 1 分的规则转换成碳积分,等式如下: 1gCO2e = 1 碳积分 第五条 【碳积分记录】碳积分在碳普惠管理运营平台转换并记录至个人碳普惠账户,碳积分数据同步至减排场景申请主体业务平台。 第六条 【碳积分使用】碳积分可以在上海市碳普惠碳积分商城(以下简称“碳积分商城”)、减排场景申请主体业务平台使用,兑换由碳普惠权益提供主体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等权益。 第七条 【碳积分功能拓展】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海环交所”)将适时拓展碳积分用于社交、公益等。 1 第八条 【碳积分自愿注销】个人或者碳普惠权益提供主体可以通过碳普惠管理运营平台,自愿注销碳积分并获得相应凭证。 第九条 【碳积分商城】碳积分商城是上海环交所与有意向合作的、符合相应要求并签订合作协议后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等共同搭建的“上海市碳普惠积分商城”,为个人实现碳积分权益兑换。 第十条 【碳积分商城合作申请】有意向合作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等应当向上海环交所提交碳积分商城合作申请表(附件)及其他配套申请材料,通过后与上海环交所协商并签订合作协议,各方确保数据交互安全稳定、兑换规则设置合理。 第十一条 【减排量转换】碳普惠权益提供主体可以向上海市减污降碳管理运行技术中心申请,将经权益兑换后汇集的碳积分转换为相应的减排量。 第十二条 【解释权】本指引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解释。 2 第十三条 附件 碳积分商城合作商入驻申请表 1. 申请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负责人 通讯地址 商户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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