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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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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划分和管理供电营业区,依法保障电力供应的专营权,保障用户供电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供电营业区是指向用户供应电力的地域。经国家审查批准的供电营业区是供电企业依法专营电力的地域。第三条国家对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供电企业应按规定申请供电营业区划分,并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电力业务许可证》由国家能源局统一印制。第二章供电营业区划分原则及分类第四条根据电力生产供应特点,为确保电网安全经济运行和供电服务质量,在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准设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第五条供电营业区原则上以省、地(市)、县行政区划为基础,根据电网结构、供电能力、供电质量、供电经济合理性等因素划分确定。在《电力法》实施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内,已形成多个供电企业供电的,应按上述原则协商核定其供电营业区。第六条供电营业区分为下列三类:1.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地(市)行政区划的供电营业区(简称省级营业区);2.地(自治州、省辖市)内跨县行政区划的供电营业区(简称地级营业区);3.县(市)内跨乡镇行政区划的供电营业区(简称县级营业区)。第七条根据电网结构和行政区划不同,一般可将省级营业区分划为地、县两级营业区;地级营业区分划为若干个县级营业区;并根据实际需求在每级营业区内设立相应的供电营业分支机构。第三章供电营业区划分第八条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依据职责和管理权限,会同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电力业务许可证》。第九条申请供电营业区者,须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2.具有保障该地区用电需求的供电能力;3.具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场所、设施和技术手段;4.具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门技术与业务人员、管理制度、技术标准;5.具有与该地区社会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电网改造和发展规划;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申请供电营业区者,应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提供下列资料:1.能反映营业区边界的供电区域地理平面图;2.设立的供电营业分支机构及相应的供电营业区域;3.电源容量及分布、供电网络及负荷分布图;4.电网改造与发展规划;5.企业性质、组织机构、人员构成及数量、主要技术业务人员资格;6.保证安全生产必须的基础设施、工机具、计量、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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