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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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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穗埔工信规字〔2023〕4 号,以下简称本措施),为便于政策实施,明确相关条款具体内容及操作规范,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独入统的分公司视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的新型储能等能源电子企业或机构(氢储能及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新型储能”企业或机构,应符合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广东省新型储能产业统计口径”,并由区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后列入黄埔区新型储能企业(项目)库;“能源电子”企业或机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后列入黄埔区能源电子企业(项目)库。第二章 重大项目引进奖第四条 鼓励引进对全区新型储能等能源电子产业发展具有全局带动和重大引领作用的产业项目,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 5000 万元以上的优质产业化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 10%给予扶持,单个项目最高 1 亿元。第五条 申请重大项目引进奖的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本措施实施后在本区新注册设立的新型储能、能源电子重大产业项目企业,以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日期为准;或是在本措施实施前已注册的企业,在本措施实施后在本区新建立的项目,以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的立项备案登记日期为准。(二)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 5000 万元以上。(三)在区企业筹建服务主管部门认可的项目投资协议、项目备案、土地出让合同等文件约定时间内完成竣工及投产。(四)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项目。项目建设性质为其他类别的(如扩建、改建、迁建和技术改造等其他建设性质,以项目立项备案证为准),不予补贴。第六条 本章相关术语和情况说明如下:(一)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税计算,按新企业工商注册之日起或新项目在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立项备案登记之日起开始核算,以企业提供的具有资质第三方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的数据为准。(二)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包含新建的土建工程、购置的新生产设备款,不包含购置土地、厂房、旧设备款和作为单位流动资金的投资等。(三)享受本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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