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前期工作内容】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项目前期工作,
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前期工作主要包括项目所在
地生活垃圾资源调查、建设条件论证等可行性研究,以及项目方
案设计、项目审批核准前的各项准备工作。项目单位应当加强与
电网企业的工作衔接,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接入系统设
计报告并报电网企业。
第八条【燃料资源评价】 项目单位应全面落实资源条件,
确保垃圾焚烧发电燃料来源的真实性和稳定性,组织专业机构
对项目覆盖地区内的人口总数、生活垃圾产生量等进行不同水平
年的统计和预测,对项目覆盖地区内的垃圾成分进行调查和检
测,并形成相应的检测结果报告。
第九条【项目选址】 项目应严格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
程项目建设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
等要求,依法依规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定防护距离,
落实节约用地等要求。鼓励利用既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建设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鼓励配套建设垃圾焚烧残渣、飞灰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