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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吉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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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动建筑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减少碳排放,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改造以及与此相关的技术推广、引导激励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民用建筑。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用于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用途的公共建筑(包括工业用地范围内用于办公、生活服务等用途的建筑)。2第三条【国家标准】绿色建筑按照国家标准从低到高划分为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个等级。第四条【推动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全面落实碳达峰碳中和要求,制定鼓励扶持绿色建筑及相关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绿色建筑发展工作机制和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制度。 第五条【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发展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事务管理、统计、金融、能源和税务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第六条【资金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绿色建筑发展的资金投入,依法安排绿色建筑发展资金,将绿色建筑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运营绿色建筑。第七条【宣传培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绿色建筑项目示范、产品展示、技术交流、设计竞赛等形式,开展绿色建筑宣传,普及绿色建筑知识,推动形成崇尚绿色生活的社会氛围。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相关知识纳入相关从业人员培训内容,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第八条【鼓励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促进绿色建筑技术的进步与产业创新发展。对在绿色建筑发展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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