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要求,推进工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推动工业园区实行生态工业生产组织方式和发展模式,促进工业园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规范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建设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工业是指综合运用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措施,将生产过程中剩余和产生的能量和物料,传递给其他生产过程使用,形成企业内或企业间的能量和物料高效传输与利用的协作链网,从而在总体上提高整个生产过程的资源和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废物和污染物产生量及减少碳排放的工业生产组织方式和发展模式。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示范园区是指依据循环经济理念、工业生— 3 —态学原理和清洁生产要求,符合《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标准》(HJ274-2015,以下简称《标准》)和其他有关要求,并按规定程序通过审查,被授予相应称号的工业园区。示范园区应在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推动绿色低碳技术转化应用、发展壮大环保产业、实现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与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具有示范意义和引领作用。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示范园区的申报、创建、验收、命名、绩效评价、监督等管理工作。第五条 成立示范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示范园区的创建、命名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领导小组由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和科学技术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由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科学技术部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司组成,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负责示范园区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适时召开领导小组工作会议与办公室工作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商务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示范园区批准创建及其他建设相关管理工作。第二章 申报与创建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园区是具有法定边界和明确的区域范围,具备统一的区域管理机构或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园区管理机构),— 4 —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各类工业园区。商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