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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解读文档版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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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解读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1.董事长、总经理在任职 6 个月后未取得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判为重大隐患。 2.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任命文件中的人员在任职 6 个月后未取得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判为重大隐患。 3.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在任职 6 个月内已经参加培训,尚未取得证书,但取得了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证明的不判定为重大隐患。如果证明材料只显示了参加培训,而未明确是否考核合格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培训合格证但未每年参加再培训并考核合格,判定为重大隐患;当地政府未要求每年参加再培训的,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1.按 30 号令,企业应取得但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判定为重大隐患。需要关注的是: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作业人员取证超期未复审的,视为未取证。 2.特种作业人员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了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证明的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3.若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未开展相关培训发证工作,不判为重大隐患。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1.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满足个人可接受风险和社会可接受风险评估报告中的外部防护距离的判定重大隐患。未做个人可接受风险和社会可接受风险评估的,作为问题提出,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2.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不满足《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等标准对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及其他建筑物外部防火距离要求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1.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判定为重大隐患。 2.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现场调节阀、紧急切断阀未投用或旁路阀打开;有关联锁长时间切除(超过 1 个月以上,设备大检修期间及特殊原因除外),判定为重大隐患。 3.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但正在进行自动化改造的,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五、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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